济南将对公租房资格进行复审
10日记者获悉,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审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南市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对公租房资格进行复审,涉及市内六区,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据了解,此次资格复审范围是市级政府统一分配并安排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含集体宿舍承租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人口、婚姻、收入、住房、户籍、工作单位等承租条件发生变化的,或者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
根据通知,资格复审标准具体规定根据本市户籍家庭和外来务工家庭(含集体宿舍承租人员)有所区分。
本市户籍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复审标准规定,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含市南部山区代管区域)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其中,单身家庭需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
外来务工家庭(含集体宿舍承租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复审标准规定,在市内六区有工作单位、已缴纳社会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签订劳动合同(截至申请之日仍有未执行合同期一年以上)、持有《济南市居住证》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的外来务工家庭(含单身职工)。其中集体宿舍承租人员可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条件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复审时,保障家庭成员及单身职工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及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以及已办理网签备案、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已参加房改审批等未登记确权的住房等,可认定为保障家庭及单身职工现有住房。
需要提醒市民的是,根据规定,在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复审手续时,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的,原则上应由公共租赁住房原主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中主申请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须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
如原主申请人出现死亡、离异等情况,或者其子女年满25周岁、已婚的,可申请变更主申请人(申请变更的主申请人须为原保障家庭成员)。
据了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复审工作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通过申请、核准、复审结果反馈三个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