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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规:7月1日起新房单项验收后,购房人须交纳维修资金

2019-06-21 17:08:00 来源:大众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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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购买的新房,还没有交房,现在开发商已经通知我们要去交纳维修基金,这样合理吗?”近日,购买了济南东部某楼盘的市民王女士致电大众网房产热线,咨询维修资金前置交纳是否合理的问题。大众网·海报新闻了解到,根据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明确自2019年7月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需足额缴存维修资金,并取得市住房维系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凡未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受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日前,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发项目各单项验收完成后,房企应通知并督促购房人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银行一次性足额交存,并领取《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尚未出售的房屋及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存的,维修资金暂由开发企业代交。企业代交的维修资金,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划转。开发项目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购房人持《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通知还提到,开发项目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购房人持《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因购房人未按时足额交存维修资金导致商品房交付使用纠纷的,由购房人承担相关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住建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项目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1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19年7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需足额交存维修资金,并取得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凡未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受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二、开发项目各单项验收完成后,开发企业应通知并督促购房人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银行一次性足额交存,并领取《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三、尚未出售的房屋及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存的, 维修资金暂由开发企业代交。企业代交的维修资金,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帐户中划转.

  四、开发项目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购房人持《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因购房人未按时足额交存维修资金导致商品房交付使用纠纷的,由购房人承担相关责任。

  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商河县、平阴县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 济南市商品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流程

  1.开发企业网上提交开发项目基本信息,完成商品房开发项目维修资金基础账户开立;

  2.开发企业通过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取挂接完成后的楼盘表基本信息,并依据实测报告完成房屋信息维护工作;

  3.已出售的房屋,开发企业通过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打印《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核对相关信息,盖章后交购房人,并督促购房人及时交存维修资金;

  4.购房人持《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有效期10天)到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办理交存手续,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或手机银行支付;”

  5.开发企业登陆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查看本项目维修资金交存情况,购房人未交存的以及尚未出售的房屋,由开发企业一次性代交维修资金;

  6.开发项目足额交存维修资金后,到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具《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责任编辑:赵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