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三庆青年城未经验收擅自交房 多户房屋现质量问题
业主签署的4号公寓接房确认 房屋问题漏洞多(图片由网友提供)
近日,位于长清大学科技园紫薇路的三庆青年城4号公寓在延期近三个月后向业主交房,然而,交房过程中,开发商未按合同规定向业主出示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证明,另外,新房存在卫生间漏水、玻璃门窗不合格等问题,受到业主质疑。济南市建委工作人员表示,开发商没有出具《建筑竣工验收备案》等证件,违反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未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业主质疑开发商擅自交房
三庆青年城业主李先生向记者反映,新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开发商迟迟不交房。“按照规定,过了8月底就是交房违约时间的90天期限,业主可以提出退房。开发商通知大家在8月29、30、31日交房,肯定是卡着点算的”。
“根本不让你先验房,办理交房手续之后才能拿到钥匙,然后才能去看房子,进去一看,房子问题真不少。但是没办法,领了钥匙就只能要求开发商维修了,先交房后验房这样的流程合理吗?”李先生对三庆青年城的交房流程提出了质疑。
业主王先生反映,收房时,三庆青年城开发商的房屋质量验收等相关证明并不齐全。“我们5楼是毛坯房,连个分户验收记录也没有,这样交房未免也太不让人放心了吧。购房合同第八条明确表明了交房时开发商需提供《房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但是开发商并没有这些资料。”王先生质疑,房子是否通过了相关部门验收。
随后,记者跟随业主前往收费现场咨询处了解情况,咨询处相关人员称,4号公寓已经通过分户检测,不过还没取得《建筑竣工验收备案》和《房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等证件。记者再次追问什么时候能拿到这两个证件时,其负责人回答“得到年底了吧”。
4号公寓厨房装修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图片由网友提供)
分户验收合格的房屋出现多处质量问题
在青年城4号楼8楼,记者看到房屋门上贴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分户验收时间为2014年6月11日,20多项检验记录上均有“验收意见:符合要求,通过验收”字样,但是,验收时,业主却发现多户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我的窗户没有弄好,缝隙达到5厘米,到冬天冷风呼呼出进来?”、“我家的坐便器漏水,墙体湿了一片,墙壁渗水,楼下的邻居倒霉了”、“卫生间插座不能用,客厅插座线路接翻了,还没有接地线的”。
“看了三庆青年城的房子,以后再也不敢买精装房了。地板和厨具的质量都很差,纯粹应付公事,洗手盆和热手器估计是突击赶出来的。”
“三庆在济南也算是老牌的开放商了吧,做事怎么这么不靠谱呢。本来交房子就完了,怕是过了90天,大家集体退房,就匆匆忙忙交了”。
交房当天,多位业主向记者反映,三庆青年城4号公寓交房并不达标。业主质疑开发商是为了不超过交房违约期限匆忙交房,导致房子存多处质量问题。没有通过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分户验收合格记录成了摆设。
已交房屋出现洗手间侧壁漏水现象(图片由网友提供)
济南市建委:没有竣工验收备案 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记者就三庆青年城交房存在的手续不全问题采访了长清区质监站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称大学科技园之内的项目是由济南市质监站审批。
随后,记者致电济南市建委,工作人员回复称8月18日前的备案审批上没有查询到三庆青年城的竣工验收记录,8月18日之后的备案审批已经转移到济南市行政审批中心。记者联系了行政审批中心的相关人员,其负责人称也未查询到三庆青年城的竣工验收备案审批记录。
济南市建委相关工作人员同时告诉记者,《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规定,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三庆青年城开发商没有出具《建筑竣工验收备案》等证件就交房,违反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开具的,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建筑竣工验收备案》再交房,不向业主出示相关资料,违反了合同和相关条例办法,业主可以向12345政府热线反映,相关部门会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检查处置。
条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不得交付使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相关链接:商品房交付时通常要符合下列条件: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已取得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商品房上存在的权利瑕疵已消灭;商品房为住宅的,开发商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买房人在进行商品房交接时,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合同中约定的证明文件。如果开发商拒不出示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买房人则有权拒绝接受该商品房,并可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