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办房产证 临沂一开发商赔业主10万
2008年6月市民罗某购买了河东区“水景明珠”小区住房一套。因开发商延迟交房2年多又拒绝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一怒之下罗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经临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9月2日法院最终判决“水景明珠”开发商赔偿罗先生延迟交房与逾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造成的违约金共计10余万元。
“2008年6月,我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后,2009年3月9日又与其签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罗先生告诉委托律师,2009年4月2日他将全部房款结算给了开发商,双方约定2009年8月1日就交房,但直到2012年4月14日他才拿到新房的钥匙。
“由于对方延迟交房,导致房产证也没法办理。”罗先生称,由于协商无果,2014年他将“水景明珠”开发商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2014年9月2日,经河东区人民法院裁定判处被告“水景明珠”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罗先生自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4月14日的违约金,以及因逾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造成的违约金2987元,共计10余万元。
本案的代理律师山东省三禾律师事务所的单夫纯律师告诉大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购房人应当谨慎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并尽可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行使权利,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记者 李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