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济南两个棚改项目补偿方案出炉(附补偿标准)

2018-05-31 09:29:00 来源:济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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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济南槐荫区两个棚改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章丘这些村庄开始冻结,具体项目位置在这,看有你熟悉的吗?

  ★ 槐荫医院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经一纬十二东三角地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章丘多村冻结通告:包括前斜村、后斜村、小义田村、曹庄村刘官庄、前枣园

  附:具体公告

  槐荫医院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部分)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的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

  依据《济南市规划局关于济南市槐荫区城市更新局〈关于槐荫医院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征询意见函〉的复函》(济规直二管函[2018]16号)及济(槐荫)征冻告字[2018]第6号《征收冻结通告》确定的房屋征收用地范围:东至纬十路,西至槐荫医院,南至经四路,北至金德利粮油北现状路。具体以项目征收范围附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槐荫区城市更新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市槐荫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三、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拟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45日。

  有关事项: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待有关事项公示期满即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并签订协议。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自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公示期满次日起,可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签订货币补偿协议。

  (2)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选房工作结束次日起,可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签订产权调换协议。

  (3)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并签订协议。

  四、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及评估方法

  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或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或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接受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屋,并按照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价款。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价值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附属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评估方法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评估方法。

  (一)征收私有住宅的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范围和标准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对应的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照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征收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按照以下方式补偿

  1、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房改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为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90%,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0%;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85%,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5%。

  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

  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根据双方协议确定的份额,分别进行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与产权单位签订协议确定的份额对应的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三)2013年7月20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前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登记地点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四)征收非住宅的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时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储的,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市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的,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执行;不同意收购或未能达成收购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五)征收公有非住宅的补偿

  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进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不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货币补偿。

  五、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补偿

  (一)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按照最低套型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应面积的价款,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担,结清差价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选择房屋安置时,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减去征收范围外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二)享受最低套型面积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认定,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九条予以确认,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属于未成年人(不含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以及非本市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

  六、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由“槐荫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出具认定结论。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七、安置房屋的位置、户型及面积

  本次房屋征收安置房源位于机床二厂路3号民天面粉厂安置地块(名称暂定)

  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9套

  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28套

  建筑面积约75平方米,118套

  建筑面积约85平方米,32套

  建筑面积约108平方米,18套

  建筑面积约130平方米,5套

  以上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具体选房方案依据法规规定,于正式选房开始前公布。

  八、(预)评估价格、奖励及其他费用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预)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预)评估价格、分户评估结果等由该项目征收(预)评估机构分别另行公示。

  1、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逾期不申请复核的视为放弃申请复核的权利。

  2、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逾期不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视为放弃申请鉴定的权利。

  (二)征收补助费用标准

  1、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按照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照每平方米35元计算;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发。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2、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照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三)奖励标准

  1、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15%的货币补偿奖励;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30日后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保障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只对原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计算货币补偿奖励金额。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30日后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货币补偿奖励;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

  3、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和按期搬迁奖励费合计3万元;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30日后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和按期搬迁奖励费合计1万元;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不予奖励。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发放搬迁奖励费。

  4、征收非住宅房屋,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提前搬迁奖励费和按期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30日后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提前搬迁奖励费和按期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2%计算;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不予奖励。非住宅房屋搬迁奖励费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四)附属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根据附属物的结构、建筑标准、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详见附件)

  (五)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九、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过渡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

  (二)过渡期自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预计36个月。临时安置费按实际过渡期限发放(先期发放18个月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500元按15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5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附件:济南市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及设施迁移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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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丘多村冻结通告

  ★前斜村旧村改造项目冻结通告

  一、冻结范围

  枣园街道办事处前斜村规划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

  二、冻结期限

  2018年5月29日至2019年5月28日。

  ★后斜村旧村改造项目冻结通告

  一、冻结范围

  枣园街道办事处后斜村规划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

  二、冻结期限

  2018年5月29日至2019年5月28日。

  ★小义田村旧村改造冻结通告

  一、冻结范围

  枣园街道办事处小义田村规划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

  二、冻结期限

  2018年5月29日至2019年5月28日。

  ★曹庄村刘官庄、前枣园旧村改造项目冻结通告

  一、冻结范围

  枣园街道办事处曹庄村下辖的刘官庄、前枣园两个自然村村域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

  二、冻结期限

  2018年5月29日至2019年5月28日。

  冻结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的析产和过户以及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本区居民应征入伍、服刑和被劳教等原因注销冻结范围内户口和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

  (五)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责任编辑:房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