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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住建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出台

2018-06-15 16:20:00 来源:济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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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建设领域哪些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举报?职能部门受理后应当如何处理?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举报受理机构受理举报后,举报件办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管理办法自今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9日。

  哪些问题可举报

  根据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勘察设计、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物业管理、村镇建设、建筑节能、标准定额、城建档案管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企业及人员资质资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群众发现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进行举报。管理办法同时指出,举报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制造事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鼓励实名举报

  群众举报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可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或有效线索等。管理办法鼓励实名举报和逐级反映问题。

  7种情形受理机构将不予受理但需要登记存档

  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未提供被举报单位、人员及项目有关信息,或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先对有关责任主体提出异议或复核(鉴定)申请,但没有提出异议或复核(鉴定)申请的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信访终结的

  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另外,举报事项受理后,举报人要求撤回举报并获准,如果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举报,受理机构将不再受理。

  收到举报后,受理机构应当对举报进行登记、初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分类处理。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转送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受理机构要及时办理举报件,不得以各种理由扣压、销毁有关举报材料,不得借故推搪或拖延。举报件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部门分管领导或转办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举报件,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所需时间不包含在办理时限内。

  受理举报实行回避制度

  管理办法规定,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协商决定受理机构;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决定受理机构。举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或多人次、多批次举报同一个项目,负责办理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体研判,供定性和处理参考。

  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档案管理制度。举报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整理资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归档资料应包括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照片、视频、音频等。

  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作人员在举报接收、受理、办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及调查处理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严禁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对象及与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举报案件相关情况;也不得泄露举报对象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责任编辑:房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