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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山东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020-09-28 10:09:00 来源:大众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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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9月28日讯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建标字〔2020〕19号),决定在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审批,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该指导意见中的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

  记者了解到,该指导意见为解决工程结算难题,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深化建筑市场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而出台。

  指导意见明确,在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积极引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新开工的大中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落实开展过程结算的具体要求。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宜明确约定结算周期划分方式。结算周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或施工时间周期划分。

  社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取总价合同,并约定付款周期节点和付款比例,在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可调整部分进行审核。采取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完善施工图纸,重新计量工程量,固定工程总价,约定只对必要的变更签证和材料调差等进行处理,通过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后,不再重复核对工程量,提高过程结算工作效率。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保障施工过程结算顺利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审批,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工程款拖欠。其实,在去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二条就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指导意见中提出,对过程结算开展较好的各类企业,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形式实施正向激励;对恶意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合约意识差的有关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压实发包人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依据服务,完善施工过程结算规则。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围绕立项审批、投资评审等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合规使用和投资效益,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开展。(据大众网)

责任编辑: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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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关键词: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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