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亿违约金“泡汤”!新城控股济南旧改项目纠纷二审败诉
鲁网11月19日讯 近日,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155.SH)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济南刘智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纠纷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新城控股济南旧改项目纠纷二审败诉,向银丰置业要求的5亿元违约金也“泡汤”了。
2015年11月29日,新城创置与银丰置业签订了《关于济南市历下区刘智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地块为济南市规划局济规直(一)管函[2014]163 号文件所确定的A组团 A-1、A-2、A-3、A-4、A-5 地块。
根据此前公告披露,具体合作模式如下:银丰置业在A组团地块经营性用地出让时,应为各宗地单独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开发。在项目公司取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后,银丰置业配合新城创置对项目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银丰置业持有项目公司30%股权,新城创置持有项目公司70%股权,项目公司由新城创置运营管理,银丰置业负责配合和监督。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通过共同经营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合作,按照本协议约定分享收益,承担风险。
同日,银丰集团向新城创置出具以新城创置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一份,银丰集团承诺对于银丰置业在《合作开发协议》项下所有义务,以及在银丰置业违约时新城创置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支出的诉讼费、公证费等全部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1月29日,银丰置业竞得《合作开发协议》中所约定合作开发的5宗地块,并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该五宗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于银丰置业未按《合作开发协议》之约定,就五宗地块开发设立项目公司并切实履行与新城创置的合作开发义务,构成违约,新城创置遂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银丰置业继续履行。随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同意诉讼保全申请并出具(2018)鲁民初 6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上述五宗地块,查封期三年。
2018年11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并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解除银丰置业与新城创置签订的《关于济南历下区刘智远存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一》;驳回新城创置的诉讼请求。
新城创置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变更诉讼请求、新增要求银丰置业承担违约金5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8月,银丰置业就本案提出反诉申请,认为《合作开发协议》因政府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该“政府原因”属于《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银丰置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银丰置业认为在《合作开发协议》签订后,在合作地块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因政府部门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发生巨大变化以及土地出让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出现情势变更事实。
11月18日,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155.SH)发布公告显示,新城控股下属子公司在山东济南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纠纷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城控股未能如愿要回5亿元违约金。
对于此次案件败诉,新城控股称“经公司综合判断,本次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鲁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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